《加快创新药上市申请审评工作程序(试行)》(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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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及时总结转化抗疫应急审评工作经验,加快创新药品的审评速度,国家药监局药品评审中心发布《加快创新药上市申请审评工作程序(试行)》(征求意见稿)。

  近日,为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及时总结转化抗疫应急审评工作经验,加快创新药品的审评速度,国家药监局药品评审中心发布《加快创新药上市申请审评工作程序(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可参与“加快审评”的品种为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创新药,加速审评的阶段为“探索性临床试验完成后,已具备开展关键性临床试验条件至批准上市前”。

  该程序无需申请人申请,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创新药品种可自动按照本程序开展后续沟通交流及审评审批工作。

  在沟通交流时药,药审中心将根据品种及利益冲突情况、部门适应症分组、审评任务特点及人员利益冲突情况,组建审评团队。

  药审中心审评团队在关键确证性临床试验开始前早期介入,申请人可滚动提交沟通交流资料,与审评团队进行充分沟通,会议申请时限按照30日管理。

  审评团队负责该品种申报前沟通交流至受理后技术审评全过程,一般包含审评人员、合规审查人员、受理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以保证品种全链条跟进和管理。

  为加快品种审评进度,针对适用于本程序的品种,鼓励申请人在正式申报上市前即向药品检验机构提出注册检验,如未提出注册检验的,在受理时即开具检验通知书,并在受理后10日内完成启动注册核查任务电子推送。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0年发布的《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工作程序(试行)》,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适用范围为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等,申请人可以在Ⅰ、Ⅱ期临床试验阶段,通常不晚于Ⅲ期临床试验开展前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1.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严重危及生命是指病情严重、不可治愈或者发展不可逆,显著缩短生命或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形;严重影响生存质量是指病情发展严重影响日常生理功能,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疗将会导致残疾、重要生理和社会功能缺失等情形。

  2.对于尚无有效防治手段的,该药物可以提供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该药物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即单用或者与一种或者多种其他药物联用,在一个或者多个具有临床意义的终点上有显著改善。具体包括以下任一情形:

  (1)尚无有效防治手段的,该药物与安慰剂或者良好证据的历史对照相比,在重要临床结局上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疗效(如:该药物较安慰剂或者历史对照显著提高了疗效,或者延长了患者的生存期)。

  (2)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该药物具有更显著或者更重要的治疗效果(如:该药物治疗可获得完全应答,而现有治疗仅可获得部分应答;或者该药物治疗对比现有治疗可显著提高应答率,该应答率的提高具有重要临床意义)。

  (3)与现有治疗手段或者良好证据的历史对照相比,该药物与现有治疗手段联合使用较现有治疗手段产生更显著或者更重要的疗效。

  (4)现有治疗手段仅能治疗疾病症状,而该药物可对病因进行治疗且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疗效,可逆转或者抑制病情发展,并可能带来持续的临床获益,避免发展至严重危及生命或者显著影响生活质量的后果。

  (5)与目前无法替代的治疗手段对比,新药的疗效相当,但该药物具有显著的安全性优势,该药物预期将替换现有治疗手段,或者对现有治疗手段进行重要的补充。

  现有治疗手段是指在境内已批准用于治疗相同疾病的药品,或者标准治疗方法(药械组合治疗等)。通常,这些治疗手段应为当前标准治疗。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临床获益未经证实前不作为现有治疗手段。

  具有临床意义的终点通常指与疾病发生、发展、死亡和功能等相关的终点,也可以包括经过验证的替代终点、可能预测临床获益的替代终点或者中间临床终点、安全性终点等。申请人在提出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申请时,应当提供拟采用终点的支持性证据。

  (二)研发阶段:适用于申请人在探索性临床试验完成后,已具备开展关键性临床试验条件至批准上市前。本程序无需申请人申请,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创新药品种可自动按照本程序开展后续沟通交流及审评审批工作。

  申请人在完成前期探索性临床试验后,可在关键性临床试验前和期间提出沟通交流申请,明确提出影响药品申报的关键技术问题及相关支持性材料,提交符合注册申报资料格式要求的阶段性研究资料。

  药审中心结合具体品种情况,根据部门适应症分组、审评任务特点及人员利益冲突情况,组建审评团队。审评团队负责该品种申报前沟通交流至受理后技术审评全过程,该团队一般包含审评人员、合规审查人员、受理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

  在此阶段,药审中心与申请人就后续沟通交流计划、阶段性研究资料提交计划、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递交计划等内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应按照计划开展后续工作,药审中心将持续与申请人对接和指导。同时,药审中心受理人员可提前介入,指导申请人按照要求整理申报资料。

  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明确提出拟讨论的问题及相关支持性材料,提交符合注册申报资料格式和内容要求的研究资料。该类沟通交流申请可在单专业或多专业完成上市申报资料准备后予以申请。

  药审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咨询问题安排审评团队进行沟通交流并就研究资料进行初步审评。药审中心可就目前申报资料存在的问题反馈申请人,申请人进一步补充完善后可再次提出沟通交流申请滚动补充资料。

  除相关技术问题外,审评团队应初步审核生产工艺信息表、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等批件附件,审评人员应将涉及批件附件重大缺陷问题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申报上市前按审评要求完成相应修订,并在申报时提供修订后的批件附件。

  根据药物研发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可就在提交上市许可申请后进一步提交资料(如更长期的疗效和安全性数据等)的计划与药审中心达成一致。

  申请人在正式申报上市前应提前准备供注册核查检验使用的全套申报资料光盘(包括研制情况信息表、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临床试验研究情况信息表和临床试验信息汇总表)及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制造及检定规程)。

  针对此类品种的注册核查检验工作原则上按照优先审评及《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相关要求,予以优先安排。

  注册检验:鼓励申请人在正式申报上市前即向药品检验机构提出注册检验。申请人在受理前未提出药品前置注册检验的,药审中心将在受理时即向申请人开具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告知药品检验机构。

  注册核查:各审评专业和合规专业应在注册申请任务到达后7日内完成品种因素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因素情形标注,10日内完成启动注册核查任务电子推送。

  药审中心受理及项目管理人应提前介入,在pre-NDA沟通交流阶段参与指导申请人申报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受理问题在申报前得到解决,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即能受理。对于通用名核定工作,参照优先审评处理。

  项目管理人全程跟进品种情况,协调沟通各环节,品种受理后项目管理人第一时间分配任务,并在审评系统进行特殊标记,保证相关品种受理审评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专业审评部长按照Pre-NDA沟通交流确定的审评团队人员安排分配审评任务。专业审评人员在开始审评审批之前,应当在技术审评系统上对本人有误利益冲突情况进行再次确认,无利益冲突的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然后开展审评工作。

  根据技术审评需要及沟通交流会上达成的共识,专业主审人可按照优先审评工作相关要求,提出接收滚动资料需求,按流程审核同意后办理资料接收及存档工作。

  专业审评过程中,经过专业部门专业技术委员会讨论需要召开专家咨询会的,在保证专业时限的情况下,可由专业审评部门通过中心内部请示提出召开会议。药审中心优先组织专家咨询会(鼓励线日内组织召开,具体会议组织按照专家咨询会工作执行。

  主审报告人在各专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汇总,起草主审综合报告并创建代拟批件,上传相应附件,提交主审报告部部长审核。

  综合审评过程中,经过部门专业技术委员会讨论需要召开专家咨询会的,由综合审评部门按照专家咨询会程序提出召开会议,业务管理处优先组织专家咨询会(鼓励线日内组织召开。

  (一)申请人应提高药品研发主体责任意识,在提交沟通交流申请时,会议材料和问题应当与当前研发阶段相匹配,并提供支持性研究资料,提高沟通效率和质量。

  为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及时总结转化抗疫应急审评工作经验,加快创新药品的审评速度,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药审中心加快创新药上市申请审评工作程序(试行)》,现就具体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2020年初,新冠肺炎暴发,药审中心在国家局党组的领导下,第一时间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和流程,启动新冠应急审评审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进一步鼓励创新,满足临床需求,同时转化抗疫经验和成果,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药审中心加快创新药上市申请审评工作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程序》),以制度形式转化、巩固和扩大抗疫成果。

  《工作程序》基于药品审评流程导向科学管理体系8个子课题的研究成果撰写,同时吸取抗疫应急审评过程中“早期介入、研审联动、滚动提交”等宝贵经验,针对注册申请前期沟通、受理、审评的各个环节,制定详细的工作要求。

  2021年3月5日,药审中心召开第3次主任工作会,审议药审中心2021年制度制修订工作计划。会议提出,要结合抗疫经验,起草《工作程序》相关制度文件。

  2021年6月18日,药审中心召开专题会议,要求结合科学管理体系子课题内容,起草《工作程序》。

  2021年6月-10月,药审中心起草了《工作程序》,并通过邮件、面对面会议等多次内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了《工作程序》。

  2021年10月27日-11月3日,《工作程序》面向全中心公示征求意见,并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2021年12月-2022年1月,按照主任办公会讨论结果,药审中心修改完善相关内容,形成了本《工作程序》,并征求国家局药品注册司意见。

  为制定较为合理的适用范围,药审中心系统梳理了近3年创新药批准情况,综合考虑沟通交流工作量,《工作程序》的适用范围定为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创新药上市申请。

  对于审评时限的考虑,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时限要求的大框架下,参照优先审评品种的时限,《工作程序》中的审评时限定为130日,并按照中心内部各岗位时限进行分配。

  在起草工作程序具体内容时,药审中心系统梳理了审评任务从申报前的沟通交流到完成审评送局的各个环节,对于与普通注册程序没有差别的内容不再赘述,对于有变化的内容进行了着重描述。

  总结疫情应急审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结合药审中心目前现有的审评力量,本《工作程序》主要采纳了早期介入、研审联动、滚动提交、检查检验靠前的工作理念:

  结合提前介入、研审联动的工作思路,本《工作程序》在沟通交流方面有所优化和完善。针对本《工作程序》中的药物,在沟通交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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